再度引发中国法律“正当防卫”条款争议的江苏昆山“反杀案”,短短几天内从律师认为的里程碑式案件,变成无须开庭审题就已有定论的“正当防卫”案。
昆山检察机关表示,于海明在案中用刀还击施袭者刘海龙导致后者死亡的行为,被认定为“特殊防卫”——这属于中国刑法在1997年作出修改之后加入的条款。
上周,刘海龙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昆山市区一个马路交界处与骑电动自动车的于海明因为道路使用发生冲突,随后演变成刘海龙及同伴袭击于海明。
社交媒体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刘海龙在肢体袭击于海明一段时间后,从自己的车内取出一把刀进一步实施袭击,期间刀落在地上,于海龙拾起并随即还击,并在刘海龙跑开后从身后追击,于海明前后共向刘攻击七刀,终致刘伤重死亡。
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媒体、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网络舆论中间引发争议,并持续数日。
周六(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指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公安通报指,刘海龙对于海明的侵害行为属于“行凶”,并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于海明的行为则是出于防卫目的。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该通报称,案发过程中,“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中国近年有数起涉及“正当防卫”条款的刑事案件,而在这些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例中,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或故意伤害的情况要远多于成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海明案发生后,中国法律界人士以及民间舆论,普遍认为于海明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此案未经过庭审程序,而直接由警方下定论,未必是中国司法的进步。
另一些人则认为,此案目前的结果有关于政治的考虑。
事发经过
警方通报指,当地时间8月27日晚上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全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多次击打期间砍刀甩落,于海明反抢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
刘海龙的腹部、臀部、右胸、左肩及左肘均中刀受伤,刘海龙跑向宝马车,被于海明继续追击,而追砍的两刀并未砍中;其后刘进一步跑向马路边绿化带。
其后,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并在警员到场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
警方指,于海明称自己取走刘的手机是为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经法医鉴定,于海明抢刀后在7秒内刺砍刘海龙5刀,刘身体多处受伤,当中包括腹部大静脉破裂以及多处骨折,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于海明则在刘海龙的袭击当中身受两处挫伤。
“特殊防卫”
警方通报案件调查结果后,中国媒体引述昆山检察院官员称,于海明在案中的反击行为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在该条款下,民众在面对严重暴力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动不再存在限度上的差别。
“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是一个无限防卫权,它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中国官方中央电视台的新闻网站引述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解释说。
较早前,
北京理工大学法经济学博士王万琼曾向BBC中文表示,1997年修改刑法时引入的“特殊防卫权”,是中国刑法一个“很大的突破”。
“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时候,就不存在限度的问题,”王万琼说,“这种情况下,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激活“沉睡”条款
近年中国有过一些受到广泛议论的案例,民众在受到侵害进行防卫之后,被判以刑事罪。
2009年,湖北省恩施一所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意图强奸她的镇政府官员,被判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为防卫过当,最终被判故意伤害罪,后基于其自首行为和法医鉴定的心境障碍,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山东青年于欢在母亲被催债人进行猥亵性的羞辱、民警未能及时阻止的情形下情急之中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其中一人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改判为防卫过当,处有期徒刑五年。
昆山“反杀案”发生后,中国一些律师一度担心,于海明会遭遇相似的命运。
不过,这一案件最终得到与民间舆论相符的结果,却是没有经过法庭审讯,而是由警方直接撤案实现。
一方面,这一结果罕有地使用了被律师称为“沉睡”条款的“特殊防卫权”,另一方面则可能由于未经过庭审而引发有关程序正义的担忧。
昆山市检查院指,昆山警方的撤案符合法律规定。
有律师则表示,希望此案件能上升为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成为法律界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