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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境外游遭损害比例高于境内游 如何保障安全?

时间:2018-11-25
  门诊问题:老年人境外游如何应对安全风险
  门诊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 韩玉灵
 
  专家观点:
  ◇由于成长背景、身体条件、语言障碍、旅游经验等原因,老年群体在境外游时比较容易受到损害,旅行社对他们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出游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游客权利受损,进而出现伤亡事故的,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
  ◇在确认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从旅行社的能力、义务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在旅行社有能力和义务的情况下,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原则上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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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18年11月14日《老年生活报》报道,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出境旅游大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破1.3亿人次,其中,中老年人占比24%。普华永道的《2017中老年消费白皮书》表明,到2020年,随着中国老龄人口,特别是中高收入老年人群的增加,预计这个数据会进一步升高。“银发族”越来越成为出境旅游市场不容忽视的客群。但是,老年人出境旅游的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
 
  七旬老人红海浮潜身亡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了解到,七旬老人沈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后,该旅行社即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由旅游公司组织包括沈某在内的多位旅游者前往埃及游览,并按照行程单确定的行程开展旅游活动。当沈某在红海进行浮潜时,不幸身亡。经查明,沈某在进行浮潜项目时,领队并未在场,仅当地一名不通汉语的导游在场。因认为旅行社及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沈某家属将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在沈某参与浮潜项目之前并未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基本的核查,虽然当地的导游介绍了相应的注意事项,但当地导游并不熟悉汉语,沈某也不懂当地语言,旅游公司的领队未带队参加,可见,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在沈某接受该项目服务的过程中,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沈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其所参加的浮潜项目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其仍自愿参加该项目,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及旅游公司赔偿沈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20万元,判令旅行社返还旅游费3500元。
 
  老年人境外游遭损害比例高于境内游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老年游客会占到很大比例。”日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韩玉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成长背景、身体条件、语言障碍、旅游经验等原因,老年群体在境外游时比较容易受到损害,旅行社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出游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据了解,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四年间审理的涉旅游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57%发生在境外旅游过程中,其中24%的案件导致了死亡的后果。数据显示,风险游览项目成为老年人在旅游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主要类型,尤其是诸如游泳、浮潜、快艇、漂流等在内的水上旅游项目极易导致老年人伤亡,占比近38%。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餐饮安全问题、酒店洗手间湿滑跌倒等住宿安全问题、高原反应等环境不适问题,引起伤亡后果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发现了多起老年人境外旅途中因病去世的案件。2017年7月8日,63岁的朱某与女儿乘坐飞机,随团前往土耳其游玩。旅游途中,朱某开始拉肚子,后其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医院出具的病历显示,朱某身故的原因是败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朱某女儿认为“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安排过于紧张且未能及时照顾治疗身体不适的朱某”,要求旅行社、保险公司赔偿各类损失66万余元。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旅行中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朱某的死亡原因,该疾病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故应当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1万元。
  在境外游途中,意外身亡的还有北京的黄某。2015年8月,黄某与老伴随团前往俄罗斯旅游,在用餐时不慎被食物卡住喉咙,后经抢救无效而身亡,死亡原因为心血管疾病发展为冠状动脉心脏疾病而造成。黄某家属起诉旅游公司,要求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对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是自身疾病造成黄某死亡,旅行社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终审判决旅游公司支付黄某家属各项损失5万元。
  目前,老年人出境游的基数越来越大,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更多的老年人愿意走出去。由于生活习惯、行为方式、文明标准、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原因,老年群体在国外旅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纠纷,甚至可能会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出境游,既能增添他们的生活乐趣,也能够扩大民间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在韩玉灵看来,老年人出境游时存在一些先天的不利条件,他们不能自如应对时,就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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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对老年群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造成老年人人身受损的情况很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韩玉灵表示,因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义务或者产品本身有瑕疵,进而导致游客权益受损的,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
  刘俊海认为,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要研究因果关系,关键要看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需要结合旅游业的商事习惯、消费者的伤亡地点、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游客权利受损,进而出现伤亡事故的,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的,原则上可要求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下称“地接社”)承担责任,但从方便消费者维权的角度看,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认定地接社具有代为履行的角色,消费者有权找组团社承担责任,比如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老年人出境游遭遇人身损害后,其家属起诉维权的,往往难获全赔,也不乏维权失败的情况。“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如实向旅行社提供个人的健康信息,而旅行社也应如实告知旅游产品信息并进行提示。”韩玉灵表示,明知自己不符合旅游条件又不告知旅行社实际情况的,在旅游中突然发病身亡的,往往很难获得赔偿。
  “游客是否能够顺利维权,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是关键。”刘俊海认为,要从旅行社的能力、义务两个维度考虑,在旅行社有能力和义务的情况下,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原则上可以减轻责任。他进一步举例说,在导游明确提示晚上不要随意出门的情况下,游客仍坚持半夜独自出门游玩,进而发生意外的,就很难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旅行社应该明确告知游客相关信息,比如时间要求、作息安排、住宿条件、餐饮安排等,做到“光明正大”签合同。同时,旅行社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进行提醒和告知。出现安全事件后,导游应当迅速报告,为救援部门施救争取宝贵时间。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旅行社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出游时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对老年人要尽量多提醒、特别提醒家长看好小孩等。
  对于老年人出游,韩玉灵建议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方式,慎重选择容易疲劳、风险度比较高、过于刺激的项目;二是出游要携带好相关药品,比如降压药、治疗心脏病的药等;三是要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碰到突发状况时,情绪不要过于激动,一旦感到身体出现不适,要及时告知导游和领队。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