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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可能是医学发展至今带来的最大伦理难题

时间:2021-1-19

“代孕”二字,近年来越来越高频率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由于它往往与“卖卵”、“地下医院”等违规操作联系在一起,也引起了很多人的抵制与反感。大家都知道在我国代孕是不被允许的行为,但现实为何还是屡禁不止呢?


大学城附近随处可见的代孕、卖卵广告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目前我们所谓“不允许代孕”仅仅是停留在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层面上:2001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4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违规者只要未构成犯罪,只会被处以警告及三万元以下罚款。而且在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更已将“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删除。


或许有人会觉得,正是这些规定的暧昧态度导致了我国当前代孕黑色产业的猖獗。但其实,对于非法买卖卵子、组织诱导代孕等行为,我们都是坚决打击的。但对于亲友之间的无偿代孕,以及你情我愿的有偿商业代孕,全面禁止的一刀切反而可能催生更多地下黑产的诞生。事实上,是全面禁止还是有条件地开放代孕技术应用,这也是当前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正面临的艰难抉择。


2016年 这名澳大利亚46岁的母亲为身患白血病无法生育的女儿代孕成功

早在1976年,美国的诺艾尔·基恩(Noel Keane)律师就起草了世界上第一份代孕母亲与一对已婚夫妇之间的正式合同。尽管面临着道德、宗教、哲学、与法律的诸多阻力,在当时美国社会的普遍谴责声中,他还是终其一生坚持拥护代孕的合理与合法性。基恩认为,代孕对于那些不幸的不育者来说,是一种充满人文关怀和道德的生育方式。而在他去世的时候,确实有无数在他的协助下获得子女的家庭前来表示感谢。


1985年 正在与代孕妈妈和委托方会谈的基恩

但就算在代孕最为“先行”的美国,实践过程中也常常面临着各种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出现。
首先从医学操作逻辑上,代孕就可以分好几种类型。最常见的当然就是已婚夫妇提供精子和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进行妊娠和分娩。

但如果夫妇其中一方无法提供生殖细胞,则可能出现 夫精+捐献者卵/捐献者精+妻卵/夫精+代孕者同时供卵/捐献者精+代孕者同时供卵/直接由捐献者提供的胚胎植入代孕者体内 这么多种情况。
*这还不包括大嘤帝国常见的同志婚恋找代孕情况


英国富豪Barrie与其伴侣Tony及他们通过代孕得来的双胞胎

我们一般按代孕者是否提供卵细胞来分为完全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者无基因关联)与部分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者有基因关联)两种;或是按照是否支付报酬来分为有偿和无偿代孕两种。在医学伦理上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代孕子女究竟应该算是谁的孩子?

在1986-1987年间,美国有一起著名的监护权案件,就是由代孕协议引起的。当时名为威廉·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男子与其妻子伊丽莎白·斯特恩(Elizabeth Stern)找了一位代孕母亲玛丽·贝丝·怀特海德(Mary Beth Whitehead)。


著名的Baby M 及其生父Stern

由于妻子患有多发性硬化症,他们担心怀孕过程中对胎儿的影响以及潜在的遗传病威胁,就找了怀特海德提供卵子及代孕。然而在出生后,怀特海德拒绝将孩子还给斯特恩。那么在这种复杂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定孩子的归属?传统定义上谁生的当然就是谁的娃,但在医学科技的干预下女性已经完全可以生下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孩子。

虽然在这一案件中怀特海德与孩子有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但她与其生父又有协议在先,而当时新泽西州的法律中又无与代孕相关的法例可供参考。最终,法官判定怀特海德为孩子的合法亲生母亲,但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抚养权由斯特恩夫妇获得,怀特海德则获得探视权。


抱着Baby M的怀特海德

可想而知,后续的几年间这两个家庭也是闹得鸡飞狗跳并持续上诉。直到2004年孩子成年,自己终止了怀特海德女士的父母权利,并通过收养程序指定了伊丽莎白·斯特恩的生育权,其争议才算告一段落。单是代孕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让全球的司法机构头痛难耐,现在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大部分此类案件都只能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考虑判处。也就是说,孩子跟哪个家庭比较好,就跟哪个。


法规缺失的时候 底层代孕者往往是最容易受到严重伤害的一方

但实际上,寻找代孕的人有抢夺孩子的,但更多的还有抛弃孩子的。既然是通过代孕这种高昂代价获得的孩子,很多家庭会想要通过试管婴儿、基因检测等渠道来挑选性别、特征,而且没有经过怀胎之苦,他们对于孩子的血缘羁绊往往没那么深厚。而且在很多禁止代孕的国家与地区,有钱人家会通过“生育旅行”来做跨境合法代孕。那么只要出现早产、婴儿有先天缺陷的情况,他们往往就会谴责代孕者怀孕期间不够小心,进而直接放弃这个孩子。


人工授精让“生育”失去了它原有的温度

所以当生育能力变成一种商品,不仅仅是代孕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婴孩的人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事实上,代孕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远超乎很多常人的想象。它既符合了人类对于生育权利保障的美好愿望,又暗藏了一套剥削女性身体价值的行为逻辑;它可能帮助深陷贫困的绝望人家走出阴影,也可能导致正值青春的少女堕入无边深渊……
想要客观公正地探讨、认知这一医疗科技带来的利弊,从伦理道德到社会现实,从法律规章到医疗发展,乃至于社会阶级、贫富问题等诸多矛盾都必须考虑在内。


归根结底,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似乎还是人性中带有缺陷造成的。而所谓法规制度,就是用来制衡、约束我们向善而行的一套准则。或许只有根据前人经验总结出一套完美的制度规定,或者医疗科技再进一步突破,我们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代孕这一“世纪难题”。


Lawrence Van Gelder,Noel Keane, 58, Lawyer in Surrogate Mother Cases, Is Dead,The NewYork Times,Jan. 28, 1997
任巍;王倩,我国代孕的合法化及其边界研究,河北法学,2014年2月
杨彪,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政法论坛,2015年7月
李兵玉,代孕行为犯罪化问题研究,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6月
徐园红;羊海燕,我国合法代孕类型化界定路径探析,中国卫生法制,2021年1月

来源: SME科技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