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办法指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办法还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此外,办法还提及,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不予确认,停止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依法查处。
早在2011年4月,国家海洋局曾联合沿海有关省、自治区海洋厅(局)召开新闻公布会,向社会公布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涉及8省区176个海岛,单位和个人均可有偿申请当“岛主”。
此后,我国将公布“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常规工作,沿海各省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岛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陆续公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名录。
国家还对开发无居民海岛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提出用岛申请后,必须按照政府编制的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拟开发的海岛编制详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在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认可后,并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一般情况下应缴纳海岛使用金。根据规定,海岛使用金实行最低价制度,将全国沿海海岛分为6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了15种用岛最低收费标准,并根据用岛类型及面积确定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