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电,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7日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将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随着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回落,此举有益于减轻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充分保障职工权益。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85%”的警戒线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所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回落”,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早在2017年11月1日,海南省宣布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原因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配合我(海南)省房地产调控政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方面当时解释称,目前(截至2017年11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89.18%,已超出住建部要求的85%的警戒线。武汉、厦门、福州、南昌、扬州、潍坊、焦作等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出85%的警戒线后,均停止了商转公贷款,并开启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排队等候。
此外,因商转公贷款是将已经购得房屋的商业银行贷款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商转公的申请人来说,已不存在发放贷款资金方能解决住房的问题。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为保证尚未获得刚需住房的缴存职工可获得资金用于购房,避免轮候现象发生,故决定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范围扩大、额度提高
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7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应符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是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三是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四是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额度及期限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商转公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30日,海南省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那么17日最新印发的《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的《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主要是贷款对象、贷款额度、申请资料、承办银行四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海南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该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新印发的《办法》调整为在海南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变化二:调整贷款额度上限。《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变化三:简化贷款申请资料。相较于《暂行办法》,《办法》取消《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
变化四:放宽银行承办要求。《暂行办法》中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而《办法》中不再限制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此外,《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贷款:《操作规程》规定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