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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山西省晋中法院院长原占斌的求助信

时间:2024-06-11

(来函照登)

尊敬的原占斌院长,您好!

我是加拿大公民,张华。我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写信给您,实在是出于无奈。作为一名已经在海外生活近十年的山西人士,我不得不通过这种公开信的形式向您寻求帮助。

我之所以特别向您求助,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作为院长,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晋中法院的声誉。其次,我相信您对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并不完全了解,毕竟此案发生在十年前,那时您尚未担任晋中法院院长。

在此之前,我公司(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晋中法院及您本人发函,申请暂时停止拍卖我公司的资产,但遗憾的是,这些请求均未得到回应。我深知面对如此复杂的案件,而且已通过一审和二审,并且是已有初步结论的案件,重新审视这一案件将会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我非常理解您作为法院院长,日理万机,每天需处理大量庞杂的法院事务,在此背景下,为了引起您的高度重视,也鉴于我身在加拿大这一特殊情况,我不得不采取这种更为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与您沟通,在本地媒体上发出这封求助信,以期引起您的高度重视,及时制止目前对我在中国公司资产的不公正处置。

一、此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我公司是“柳江武诉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石健平、田芳、王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遭遇到不公正裁判的当事人,恳请您关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原贵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韩锦芬是否存在违规办案、枉法裁判的情形。以及在明知该民事案件所涉同一法律事实已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且犯罪嫌疑人石健平尚处于被监视居住状态,该刑事案件没有最终结案的情况下,贵院拒绝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擅自恢复执行并强行拍卖我公司名下房产的行为。

因该案涉基础事实及违法事项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我公司有必要跟领导说明案件背景:

2010年,石健平虚构自己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可以利用其实控的山西通江能源公司及我公司的房产获得银行融资,故欺诈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将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健平及其配偶田芳,为此签订了《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中明确约定石健平可以用我公司去向银行融资,但必须征得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意,故我公司保留了公司公章、账册及营业执照等。此后,石健平、田芳不但没有履行向银行融资的承诺,反倒利用其骗取的股东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私刻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同时以我公司名义向柳江武订立虚假的借款合同,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及对账单据。

2011年,因石健平、田芳没有依约履行《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我公司的股东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石健平、田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请求确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书》、要求变更股权登记并返还我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在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石健平及其代理人均当庭承认未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因此两级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胜诉,并判令石健平、田芳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股权登记至我公司的原股东名下,同时返还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201536日,我公司针对石健平伪造公章、财务章的犯罪行为,向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于20153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31213日,公安经司法鉴定确定柳江武持有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中所加盖的我公司印章均系伪造。202061日,我公司针对石健平通过伪造公章的方式与柳江武以我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本金为3000万的借款合同,随后又违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限制,在未经过庄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表面职务之名诈骗柳江武2765万元的犯罪行为(由于柳江武当时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起诉状中所载明的诉请借款本金金额均为3000万元,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我公司发现银行流水和借款凭证与该3000万元均对不上,故我公司提出抗辩,并要求法官对合同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同时核实银行流水和借款凭证是否存在伪造。但韩锦芬法官无视我公司的抗辩理由,在没有审清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此后该案上诉至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贵院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上,明确指出“对于2011810日,柳江武向王金元汇款300万,本院认为,该笔汇款距离借款时间较长,且接近借款到期日,付款后借款总额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不合常理,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借款总数额为2765万元”。该案在发回重审的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该部分的事实认定也予以认可。就此可以说明本案在证据上存在着重大问题,法院先后两次裁判也自相矛盾。),向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认定石健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以该罪名于202413日移送至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公司的刑事代理律师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石健平、田芳的犯罪行为并非职务侵占,而是合同诈骗。目前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就石健平、田芳的违法犯罪行为究竟涉嫌哪一罪名仍在审查起诉中。

因此,本案是在石健平、田芳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形成的借款合同纠纷。

二、为什么韩法官不对诸多伪造文件其重要事实进行核查

本案实体方面存在着大量显而易见伪造证据的问题,但一审的主审法官即原民事审判三庭庭长韩锦芬,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第一时间鉴定证据真伪,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虚假的证据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致使我公司蒙冤受屈。

本案一审开庭时,我公司明确提出柳江武虚构借贷事实,案涉证据加盖的我公司公章、财务章以及对账单均系伪造,我公司也从未召开股东会,因此柳江武提供的《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抵押担保决议》根本不存在,也系伪造。同时,柳江武的代理人梁保元律师在法庭上自认案涉的借款合同系后补,由此我公司当时合理怀疑,柳江武与石健平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进而设计虚假诉讼,将本不属于我公司应负担的债务强行背负至我公司名下。另外,柳江武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凭证和银行卡交易流水,单从表面就可以看出明显造假,原始汇款凭证中的交易日期空白,银行卡交易流水中的余额也对不上。在流水资料中显示,2011624日支付了1500万之后,银行卡的余额为362353.86元,随后在同一天的下一笔交易中取款2万元,但余额仍为362353.86元,未发生变化。并且在以后的交易中仍以这个不变的余额为基础,继续顺延向下的交易流水。

本案涉及的另一份虚假证据《授权委托书》,柳江武提供该证据想要证明是我公司授权柳江武将该笔借款支付至王金元名下。首先,该《授权委托书》并非是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上面加盖的公章也系石健平伪造的公章。

我公司对石健平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后,该局干警向王金元取证所知,王金元称其收到柳江武2765万元,王金元又向杨翾(原审认定田芳、石健平代表人)转款2455万元。但事实上,在案涉借款实际履行过程中,王金元并没有将发回重审后贵院判决认定的2765万元全部交付给田芳、石健平的代表人杨翾,杨翾也没有收到该2765万元,这足以说明本案借款的柳江武所述的借款事实与实际履行完全不符。我公司有理由怀疑这就是一场石健平与柳江武恶意串通后设计的虚假诉讼,将本属于石健平对柳江武的欠款通过一些历史汇款凭证和后补的借款合同,最终张冠李戴至我公司名下,由我公司代替石健平履行清偿义务。

在一审庭审中,我们曾向主审法官韩锦芬庭长要求鉴定公章真伪、要求调取银行卡流水及汇款单据、并要求原告柳江武、第三人石健平、王金元到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的相关询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我们认为此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要求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韩锦芬庭长面对我们提出的疑点和请求,不仅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甚至在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涉及伪造公章等刑事犯罪行为时,非但没有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基础上草率地对我公司名下价值三亿元的房产保全、查封、并最终做出错误的判决。对此,我们十分不理解韩法官的裁判思路,案涉证据存在多份伪造的情况下,不先考虑查明事实,而是执意裁判我公司败诉。这一点请原占斌院长进行调研。

三、为什么公安已介入,晋中法院仍然强行拍卖

对在韩锦芬法官主导下做出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经向法律专家和学者请教,确认明显不公。现在,贵院在明知该民事案件所涉同一法律事实已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且检察院对石健平、田芳所为涉职务侵占还是合同诈骗尚在审查中,为什么晋中法院依然强行推进拍卖。“先刑后民”是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这起涉及“虚假诉讼”、“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的案件,还没有最终结论,晋中法院显然应该立刻停止拍卖。试想,如果三亿的资产落入石健平和柳江武的手里,即使确定石健平、柳江武犯有“虚假诉讼”之罪,但我公司的财产却无法追回,而这一切,我善意的理解,是他们二人假借你们晋中法院的司法之手,利用法律的漏洞,成功的掠夺了本不属于他们的资产,如果我进一步联想,在三亿资产的背后,晋中法院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背后究竟有什么神秘的力量,司法公正何在?天理何在?

四、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是中共中央的一贯方针


目前,山西的经济形势有目共睹,就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52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并多次强调:“就业是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我最担心的是,如果晋中法院执意拍卖我公司名下的房产,不仅将导致500余名员工也就此失业,而且必然会给整个山西省的营商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与总书记上述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精神,法律保护的本质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活动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不允许任何人借助国家赋予的权力干涉公正司法,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扰乱司法公正。

以上是我和我们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最诚挚的心声和呼声,是对原占斌院长的真切期望。我们真心希望晋中法院的领导能够听取我们的呼声,关注我反映案件的事实,及时纠正错误判决,立即停止这种违法的拍卖行为,真正把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切实保证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事关数百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大计,真正维护山西司法的公正,为山西经济发展和繁荣保驾护航。

 求助人:加拿大公民张华

(来函照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