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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捉拿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 法律争议引发正反大论辩

时间:2026-01-06

美国捉拿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并于星期一在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堂。法庭宣读控罪摘要时,指出包括“毒品恐怖主义”等指控。马杜罗否认所有控罪,并向法官表示自己是被“拘捕”带到美国。外界预计,马杜罗的律师团队将对其逮捕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主张他身为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元首,依法享有免于起诉的豁免权。

反对意见普遍认为,美国的行动可能在国内法层面具备辩护空间,但在国际法下涉及主权侵犯、非法使用武力与元首豁免问题,合法性仍高度存疑。部分国际法学者、外国政府及人权团体亦提出多项反对法律意见,主要集中于国际法、主权原则及武力使用的合法性问题等。

类似这次军事行动,在1989年12月20日也发生过,时任美国总统老布殊派美军进入巴拿马首都,27,684 名美军和超过 300 架军机参与行动行动,最终捉拿并解除巴拿马时任实权领导人、前总统诺列加(Manuel Noriega)的统治。诺列加因涉嫌多项毒品走私、敲诈勒索等罪名遭美国通缉,其后被押送至美国法院受审,并被裁定罪成,于1992年将诺列加判处40年监禁。

综合美国政府、议员及部分美国法律分析人士的说法,支持美国逮捕马杜罗的论点,对比反对方的意见,双方主要争论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赞成阵营:美加多国不承认马杜罗政权合法性 ,否认其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

美国政府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多个国家,长期不承认马杜罗为委内瑞拉的合法国家元首,认定其选举缺乏正当性,这也成为美方否认其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的重要依据。

美国政府多次明确表示,不承认马杜罗为合法当选的总统身分,亦不认为其政权为合法政府。美国国务卿鲁比奥曾在官方声明指出,“马杜罗及其亲信操纵委内瑞拉的选举制度,以维持其非法掌权。”

在安全与执法层面,美国将马杜罗视为被指定为“毒品恐怖组织”的“太阳卡特尔”(Cartel de Los Soles)的领导人,并指控其对将毒品贩运至美国与欧洲负有责任。美国司法部已对马杜罗提出刑事起诉,并对其逮捕或定罪悬赏高达 5,000 万美元。

反对阵营:即使部分国家不承认马杜罗政权,‘事实上元首’身分受国际法保护

史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南鲍姆(Tom Dannenbaum)指出,国际法上的“元首豁免权”主要基于“实际行使国家职权”的事实状态,而非其他国家是否承认该政权的合法性。他认为,即使一名领导人因选举舞弊或民主问题而遭到国际批评,只要其在相关时间点仍实际控制国家军队、行政体系与对外代表权,国际法通常仍会将其视为“在任国家元首”,从而享有对外刑事管辖的豁免。

罗格斯大学法学院教授哈克(Adil Haque)亦表示,美国拘捕马杜罗的行动“非法侵犯了一名在任国家元首的人身不可侵犯权及司法豁免权。即使该名元首欠缺民主正当性,但他明显仍在代表其国家有效履行官方职务”。

二、

赞成阵营:美方将行动界定为跨境执法,而非对委内瑞拉发动战争

赞成阵营–美国官员强调,此次行动属于跨境执法行动,目的在于逮捕遭美国司法部起诉的逃犯,而非对委内瑞拉发动军事战争。

律师出身的美国国务卿鲁比奥否认有关行动构成战争。他形容马杜罗是“美国司法的逃犯”。鉴于其拥有武装保护,美方认为军事力量仅作为执法行动的辅助手段,而非对委内瑞拉行使战争行为。

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沃尔兹(Mike Waltz)于周日接受《霍士新闻》访问时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你面对的是一名毒品大王、一位在美国遭起诉的非法领导人,正与中国、俄罗斯、伊朗以及像真主党这样的恐怖组织协调行动,将毒品、暴徒与武器输送进美国,并威胁入侵其邻国。”

《霍士新闻》法律评论员贾瑞特(Gregg Jarrett)亦指出,特朗普正是依据美国宪法的“忠实执行条款”(Take Care Clause)行事。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总统“应确保法律获得忠实执行”。他认为,特朗普有义务确保所有联邦法律得到落实,包括逮捕、拘押并起诉那些遭美国刑事指控、必须接受司法审判的逃犯;而此一宪法义务在涉及重大国家安全与跨国犯罪时,亦可延伸至海外执法行动。

反对阵营:军事行动定为跨境执法属法律扩张性解释,未经国会授权或违美国宪政分权原则

反对意见指出,美国此次军事行动已超出一般执法范畴,构成对他国领土使用武力。在国际法框架下,跨境执法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前提,否则即可能构成对主权的侵犯,而委内瑞拉并未同意此次行动。

史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南鲍姆指出,只要一国在他国领土动用军事力量(包括特种部队、空袭、打击军事设施),即属《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所指的“使用武力”,无论该行动是否被定义为“执法”或“反犯罪”。他强调,“执法标签不能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而未经同意的军事进入本身即构成对主权的侵犯。

三、

赞成阵营: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 ,一票否决制使美国不太可能遭制裁

在国际层面,美国可援引《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所规定的自卫权,主张其行动具有正当性;同时,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美国亦拥有否决权,在政治现实层面,使其不太可能因该行动在安理会面临实质性的制裁或法律追究。

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沃尔兹早前指出,《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若联合国会员国遭受武装攻击,其“固有的个别或集体自卫权不应受到损害”。

法律评论员贾瑞特亦在评论中指出,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赋予总统身为三军统帅的固有权力,使其可单方面下令武装部队投入军事行动,以保护美国人民、巩固美国利益并捍卫国家安全。马杜罗政权长期涉及毒品恐怖主义活动,已对美国构成持续且迫切的安全威胁,符合美方对自卫情形的理解。

不过要强调的是,美国宪法是国内最高法律,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等就算获参议院批准,可在美国法律体系内生效,但条约义务并不凌驾于宪法本身。

反对阵营:毒品走私与恐怖主义指控不足构成武装攻击,国内法不能凌驾国际法  不能消灭国际法义务

反对阵营法律学者指出,《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的自卫权仅适用于已发生或迫在眉睫的武装攻击。而毒品犯罪即便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仍属刑事与跨国犯罪问题,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武装攻击,难以作为动用军事力量的合法依据。

克里夫兰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斯特里奥(Milena Sterio)表示,即使马杜罗确实涉及将部分毒品偷运入美国,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武装攻击”,不足以授权美国以自卫为由动用武力。她又指出,华盛顿“不能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随意在任何地方拘捕个人”。

批评者指出,美国宪法虽赋予总统广泛军事权力,但《联合国宪章》同样具有对美国具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地位。依此观点,即便行动在美国国内法下被视为合法,仍可能在国际法层面构成违法,两者并不自动等同。

四、

赞成阵营:未正式宣战可不经国会事先批准,《战争权力法》亦不适用

关于是否需要国会预先授权、以及是否违反《战争权力法》的问题,《霍士新闻》法律评论员贾瑞特指出,依据美国国内法与历来实务,总统在未正式宣战的情况下,仍可在不经国会事前批准的前提下,指挥军事与执法力量,以行使自卫权并保护国家安全与美国公民利益。

贾瑞特表示,一些批评者声称特朗普违反《战争权力法》,这同样是错误的。1973 年通过的《战争权力法》仅规定,总统在部队进入敌对状态后须于 48 小时内向国会通报,而非禁止总统即时采取行动。

反对阵营:未经国会授权大规模军事行动,可能违反美国宪政的分权原则

部分美国法律学者认为,此次行动的规模、风险与政治后果,已超出历来“短期、有限”军事行动的范畴。反对者主张,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条文将宣战权赋予国会,总统若在缺乏紧急武装攻击情况下单方面动武,恐削弱国会的宪法角色。

当前美国国会民主党议员公开表示,政府在委内瑞拉行动前未充分向国会通报计划与战略,并批评行政部门没有提供充分的透明度和后续计划。因此,国会内部已有人讨论《战争权力决议(War Powers Resolution)》,旨在限制总统特朗普在未获国会授权下对委内瑞拉采取进一步行动。(据都市网)